离散数学(七)——代数系统

一、运算
1.二元运算
二元运算是一种定义在集合 上的映射,即从 的笛卡尔积到其本身的函数:
同样地,也可以像这样定义 元运算。 元运算是函数 。
2.运算的封闭性
由于 的二元运算的结果必定还是 中的元素,因此称集合 对运算 封闭。
现在取 的一个子集 。如果 中任意两个元素经过运算 后还是 的元素,那么称子集 对 的运算 封闭。一个不封闭的例子是,整数集上的减法运算对自然数集是不封闭的——因为会产生负数。
3.交换律
假设 是 的二元运算。若:
则称运算 在 上是可交换的,满足交换律。这是在说,这个运算可以不用考虑元素的顺序,都将产生同样的结果。
4.结合律
若:
则称运算 在 上是可结合的,满足结合律。这是在说,在这种运算中,可以忽略括号带来的运算顺序的改变。
5.幂等律
假设运算 满足结合律,那么可以为这种运算引入幂运算,也就是:
其中右边有 个 。幂运算必定符合:
在此基础上,假如:
则称 的运算 满足幂等律。这实际亦是说, 。虽然在命题逻辑中逻辑与、逻辑或都满足幂等律,但我们发现数集上的常用运算都不符合幂等律,为此我们引入幂等元,即假如 中的元素 满足 ,那么称 是运算 的幂等元。
6.分配律
设两个 上的二元运算 和 。若:
则称 对 是左分配的;若:
则称 对 是右分配的。假如上两式都符合,那么可以说 对 是可分配的。将分配律区分为左分配和右分配是因为两个运算不一定符合交换律,例如在关系中关系复合对集合并是可分配的,但左分配律和右分配律不能混为一谈:
关系复合对集合交不满足分配律,只能得到如下子集关系:
7.吸收律
现在设两个 上的二元运算 和 满足交换律。假如:
则称 和 满足吸收律。吸收律在命题,逻辑公式与推理论证中的等值演算有出现过。
8.单位元
设 上有二元运算 。假如有元素 满足:
则称 是 的左单位元。相应地,假如有元素 满足:
则称 是 的右单位元。而如果元素 既是左单位元、又是右单位元,那么直接称之为 的单位元。例如在关系中我们提到过:
因此恒等关系是关系复合的单位元。
而假如一个运算既有左单位元、又有右单位元,那么两者必然相等!也就是两者都等于运算的单位元。从此出发可以得出,运算若有单位元,则单位元必唯一。再联系之前的幂等元——单位元必是运算的幂等元。
9.零元
设 上有二元运算 。假如有元素 满足:
则称 是 的左零元。相应地,假如有元素 满足:
则称 是 的右零元。而如果元素 既是左零元、又是右零元,那么直接称之为 的零元。与单位元类似,若运算既有左零元、又有右零元,那么两者必等于运算的唯一的零元。零元亦必是运算的幂等元。
10.逆元
设 上有二元运算 ,并且运算有单位元 。假如有元素 满足:
则称 是 的左逆元。相应地,假如有元素 满足:
则称 是 的右逆元。而如果元素 既是左逆元、又是右逆元,那么直接称之为 的逆元,也简称逆。而若 具有逆元,那么称 可逆。同样地,若元素既有左逆又有右逆,那么两者必等于唯一的逆元。
假如运算满足结合律,那么可逆的元素的逆元是唯一的。单位元的逆元是其自身;零元没有逆元。
11.消去律
设 上有二元运算 ,若:
并且:
那么称运算 满足消去律。需要注意,对于消去律,我们排除 是零元的情况。
二、代数
1.基本概念
一个代数是一个二元组 ,其中 称为该代数的基集,是一个集合;而 也是一个集合,但它是 上的运算的集合,称为该代数的运算集。
有时我们会将运算集拆写为 ,其中 是指某个 元运算 。这样,我们也可以将代数拆写为 ,这样方便体现每一种运算的元数。
现在假设有两个代数 。假如运算集 是一一对应的,并且所对应的两个运算 都具有相同的元数,那么称这两个代数是同类型的代数。
现在假设代数 ,并假设 是基集 的子集。假如子集 对运算集 中的所有运算亦是封闭的,那么基于 中的每个运算一一定义 上的运算以形成新运算集 ,那么称 是 的子代数。
2.同余关系
同余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等价关系。对于代数 ,假设 上的等价关系 ,若对任意运算集中的 元运算 ,对任意 都有:
那么称这样的等价关系为代数 上的同余关系。也就是说,参与运算的元素替换为与自己等价的元素,运算的结果依然与原运算结果等价。这称为代数的运算保持关系 ,或者说 对代数有可置换性。
3.商代数
复习:等价类是一个集合, 中的一个元素 的等价类记为 :
等价类中的任一元素都是这个等价类的代表。商集是一个集合族,它是以等价类作为划分依据的等价关系的划分,记为 :
既然同余关系 是一种特殊的等价关系,那么代数 的基集必然能够关于 形成商集 。这提供了一种系统地得到原代数的同类型代数的方法:也就是,首先用基集生成商集 ,然后基于原运算集 中的每一种运算、生成商集上的新运算以生成新运算集 。
注意! 中的运算是商集上的运算!也就是说,其中的 元运算 的结果是一个集合11 的一个等价类、而不是 中的元素!现在我们给出 的精确定义,假设它对应的是原运算集 中的运算 :
通俗地说:等价类的运算 的结果,是取其中每一个等价类的代表、做运算 后的结果所在的等价类。
4.同态
同态是一种特殊的函数。对于两个同类型的代数 ,首先定义两者的基集之间的函数 。对于任意 中的运算 、以及它所对应的 中的运算 ,如果:
那么称函数 是同态。同态对代数中的运算是可交换的。举一个简单的例子:假如 中的运算 对应 中的 ,且 ,那么对于同态函数 下式总成立:
5.同构
为了进一步区分同态,我们利用函数的性质来为细分同态。假如同态函数 是单函数,那么称 是单同态;若同态函数 是满函数,那么称 是满同态;若同态函数 是双函数,也就是 既是单同态、又是满同态,那么称 是同构,并称两代数 间同构,记为 。
对于满同态 ,假设 中的两个运算 分别对应 中的 ,那么:
(1)若 满足交换律、结合律、幂等律,那么 亦满足交换律、结合律、幂等律;
(2)若 对 有分配律,那么 对 亦有分配律;
(3)若 和 有吸收律,那么 和 亦有吸收律;
(4)若 是 的单位元或零元,那么 是 的单位元或零元;
(5)若 关于 的逆元是 ,那么 关于 的逆元是 。
值得注意的是,满同态不保持消去律(除非 同时还是单函数)!而由于商代数必是原代数的满同态,因此商代数保持原代数除消去律以外的所有性质。
既然同构既是满同态、又是单同态,那么同构的代数会保持一切性质。
三、群
代数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代数,它对代数中的运算做出了一些限制,或者说要求其中的运算需要满足一定的性质。
群是代数系统中的其中一种。假设集合 、并且其上有二元运算 ,若此运算满足结合律、 中有单位元 、且 中任意元素 都有关于 的逆元 ,那么称 为群。
由于群要求其中任意元素都有逆元,因此群的运算不能有零元。同时,由群的定义可知,群上的运算必然满足消去律。
群并不要求 满足交换律。但如果其确实满足交换律,那么称群为交换群、或称阿贝尔群。当群是交换群时,且运算具有和普通加法类似的性质的时候,将运算记为 并称之为加法,运算结果称为和,群本身称为加群。加群的单位元记为 , 的逆元记为 。
不是加群的群称为乘群,其上的运算称为乘法,运算的结果称为积,运算符可以省略不写,即 。之后总假定所讨论群为乘群。
1.群元素的阶
既然群的运算满足结合律,那么就可以引入(整数)幂运算。对于群中的任意元素 :
将使 成立的最小的正整数 称为 的阶,记为 。此时,也可以称 为 阶元。假如 不存在则称 为无限阶元。
2.子群
既然群是代数,那么群必有子代数,称为子群。严格来说,对于群 ,有子集 ,若 关于 的运算 构成群,那么就称 是 的子群。这显然说明以下三点:
(1) 对 封闭;
(2) 的单位元是 的单位元;
(3) 中的元素 ,其在 中的逆元 就是 在 中的逆元。
基于以上三点,在 是 的非空子集的情况下,可以给出两条子群判定定理:
(2) 是 的子群,当且仅当 。
假如群 能表示成 的形式,也就是说群中的元素都能由 表示、生成,那么称之为循环群,将 称为生成元。
3.陪集
假设群 及其子群 。对于任意 ,可以生成两个 的子集:
分别称为 在 的左陪集和右陪集。左右陪集一般都不是 的子群。但我们有如下的子群判定定理:
(2) 右陪集 是 的子群,当且仅当 当且仅当 。
同时,不同的 也可能生成同样的左或右陪集。例如对于右陪集来说, 当且仅当 当且仅当 。对于左陪集亦然。
因此我们根据满足 的条件定义等价关系 :
也就是当且仅当 ,那么 ,因此子群 的所有右陪集将组合成一个集合族 ,构成了一个 的划分!对于左陪集亦是如此。
4.正规子群
假设群 及其子群 。若对于任意 ,都有 ,那么称 是 的正规子群,也称为不变子群。在此情况下,上述的等价关系就进化为同余关系。
交换群因为满足交换律,因此交换群的子群都满足上述条件,都是正规子群。
既然对于正规子群 是同余关系,那么就可以像商代数那样,对群 系统地生成一个商群!假设 是 的正规子群,由 的所有陪集构成的集合族 是 的划分。在 上定义运算 : ,那么 就关于 构成一个群,称为 关于 的商群。
5.群同态
假设两个群 ,并且有函数 。如果函数满足:
那么称 是 到 的一个同态。特别地,若 ,那么称 为自同态。
同样地,根据这个函数的性质,也将同态分为满同态、单同态以及同构。代数同态具有的性质,群同态也都具有。例如:
(1)群同态保持单位:若 是 的单位元,那么 是 的单位元;
(2)群同态与求逆元运算可交换: 。